万安县母子俩破坏脐橙树滴灌水管,价值一
2022/9/17 来源:不详近日,万安县窑头镇某果园基地
六棵脐橙树和滴灌水管被人损坏
价值一万一千余元
万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案后
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开展实地勘查,走访调查
经进一步核查确定,嫌疑人为罗某及其母亲黄某,遂依法传唤嫌疑人到案,嫌疑人黄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嫌疑人罗某不仅不到案、拒接民警电话且态度强硬。
而后民警连夜赶往罗某家中将其传唤到案,起初罗某在物证人证确凿下仍不承认,经办案民警长时间耐心的教育后,其认识到该行为的严重性,终于对破坏脐橙树和滴灌水管的犯罪事实一一交代。
原来,在年该果园基地签订租用黄某的田地,但黄某后悔觉得便宜了该果园,于是在已种上脐橙树的土地上多次种西瓜、玉米、番薯等农作物,遭到基地人员阻拦。今年5月27日,黄某见种下的番薯苗被人拔掉,便同家人前去补种。
其间心生怨恨,用小铁耙挖断两颗脐橙树枝,用锄头将埋在土里的滴水管灌溉设施挖出移走。其子罗某如法炮制,更是一口气挖断四棵脐橙树树枝和损坏三根滴灌水管。这是严重的破坏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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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
司法解释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破坏生产经营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破坏,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
日前
万安公安对嫌疑人黄某、罗某
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案件正进一步的办理中
另黄某、罗某就损坏该果园基地财物
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