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火腿肠过期5天被罚2万,依法行
2022/12/4 来源:不详据媒体报道,今年1月13日,江西省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世纪华联超市冷藏柜内有一根火腿肠,超过保质期5天。随后,该局以超市涉嫌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拟处以5万元行政罚款。经听证,罚款拟降至2万元。3月26日,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持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目前,涉案超市已向法院起诉当地市监局,要求撤销其行政处罚。
对此,有网民质疑:仅因一根火腿肠过期5天就被处罚2万元,市监局的处罚是否适当?过罚是否相当?是否存在逐利执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上。食品安全的话题总能扰动公众的神经。打击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严惩,是法律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责,也是民心所向。
万安县市监局查处世纪华联超市冷藏柜内存放过期香肠,责无旁贷。超市销售不过期食品是起码要求,其冷藏柜存放过期香肠,过错明显。但仅因1根火腿肠过期就罚超市2万元,值得商榷。
首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世纪华联超市冷藏柜内的过期火腿肠并未出售流入消费者手中,且数量仅有1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不予处罚。
其次,根据“合理行政”原则,行政机关采取执法手段时,与结果要有适当性,并且要在能达到目的的执法手段中选择最小损害手段。万安县市监局完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纠正,也能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
再次,从保护营商环境角度讲,市场监督执法部门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站在商家角度,保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万安县市监局对商家罚款2万元,势必引发经营主体对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的真实态度产生质疑:是纠正违法,还是逐利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讲求依法行政,讲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讲求过罚相适应,万不可一刀切,动辄采用重罚方式并非完全合理正当,容易陷入“逐利执法”的误区。
上游新闻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