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宣判坐牢9个月

2022/5/1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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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将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经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被告人曾某、肖某被以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元、元。

基本案情

年刘某高息向曾某借贷十余万元,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归还借款。年7月至9月,曾某安排肖某24小时强行与刘某同吃、同住、同行催债,直至刘某逃离。

2月25日,我院以寻衅滋事罪对曾某、肖某提起公诉。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我院依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变更起诉。

检察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借贷须合法,催债也须合法。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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