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好意施惠搭乘未受益乘客乘坐超载导致受

2023/2/2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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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好意施惠搭乘未受益,乘客乘坐超载导致受伤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键词:民事诉讼李清泉律师

基本案情:

年3月17日16时50分,被告曾某伟应原告要求无偿搭乘原告张某某及其女儿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上共有三名大人,五名小孩)由南往北沿万安至泰和公路回窑头,当行驶至万安县芙蓉镇光明村安背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车速,导致客车驶入道路左侧造成客车侧翻、车上乘坐人员即原告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作出事故认定,被告曾某伟因未确保安全车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即医院住院治疗27天,支出医疗费.53元。出院时诊断为:1、右锁骨粉碎性骨折;2、多发性肋骨骨折;3、肺挫伤;4、双侧胸腔积液;5、第5-9胸椎右侧横突骨折。出院后,原告又医院、江医院门诊检查治疗,支出检查治疗费.36元。年11月11日,经鉴定原告胸椎5-9横突骨折为十级伤残、右肩关节损伤为十级伤残,受伤之日起误工期5个月,护理期为3个月、营养期3个月,后续治疗费元。另,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曾某文,且在被告保险公司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每座限额为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被告保险公司已赔付被告曾某伟、曾某文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张某某)1被告曾某伟已支付原告医疗费.53元。原告张某某系农村居民,婚后生有一女,名李某某,年6月27日生。因余款双方协商不能,故原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曾某伟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双方的责任分担?

律师认为:被告曾某伟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系非营运车,且被告曾某伟搭乘原告并未收费,系无偿搭乘,故在原告与被告曾某伟之间并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双方间只是一种要约承诺关系。原告发出要约要求搭乘被告的便车一起回窑头,被告曾某伟作出承诺同意且实际搭载,但即使是无偿的,被告曾某伟仍负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即被告应在运输过程中保障原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经交警认定,被告曾某伟因未确保安全车速,导致发生单方事故,造成人员与财产损失,被告曾某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此可知,在本案事故的发生起因上,被告曾某伟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因被告曾某伟的重大过失导致原告受伤,由此造成的损害,被告曾某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交警认定被告曾某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鉴于本案系无偿好意搭乘,被告曾令伟只是一种无偿施惠行为,并未从中受益。原告依据侵权起诉被告,对于双方的责任承担应依据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双方的过错比例,并结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予以合理划分。在本案中,原、被告间本系姻亲,被告应原告要求同意搭乘原告回窑头,但因被告车辆限载为5人,而原告上车时发现车上已有6人却仍坚持带着小孩乘坐被告车辆,被告也未予拒绝,致使被告曾某伟驾驶超出限载人数的车辆上路,增加了车辆发生事故的危险系数,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原告明知车辆超载却忽视自身安全仍要搭乘,原告对自身损害亦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并可以此减轻被告方的民事责任。

后法院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ー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ニ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某伟、曾某文连带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元的70%即.16元,其余损失30%由原告张某某自负;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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