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

2023/10/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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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正义网」“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四批)1.山东省某县人社局申请执行违法拖欠工人工资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拖欠农民工工资检察建议一揽子化解年11月,山东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接到工人投诉称某铁合金公司拖欠工资,经立案调查,人社局依据该公司实际经营人陈某某提供的工资表(未盖公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元,并支付名职工年9月-年11月工资共计人民币万余元。铁合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县人社局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铁合金公司以县人社局依据未加盖公司印章的工资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且工资表中有18人的工资系伪造为由申请再审。县人民法院于年4月8日以不属于再审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铁合金公司又针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因超过法定期限被法院驳回起诉。检察机关邀请法院、人社局、企业、农民工代表座谈协商、化解矛盾。年6月,铁合金公司、陈某某与以孙某某为代表的余名工人分别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涉及人数众多、工资数额巨大,矛盾复杂,而且多名工人中绝大多数都是当地农民,许多工人因工资被拖欠导致生活困难,讨薪情绪激动。县人民检察院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了解到:1.铁合金公司已于年9月将工厂租赁给陈某某,但租赁前的工人工资并未结清;2.陈某某提供的工人工资名单有18人身份虚假,该名单系公司原聘任的法定代表人高某伪造,陈某某对此不知情;3.铁合金公司与陈某某之间存在工资责任分担纠纷及厂房租赁民事纠纷;4.县人社局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证据调查审核不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矛盾有两个:一是该公司与陈某某之间的民事租赁纠纷,租赁合同签订前后工人工资结算没有对接好,工资支付责任主体不明。二是工人工资名单存在虚假记载,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影响到工资支付的具体对象及工资总量。年7月7日,县人民检察院组织有法院办案人员、工人代表等参与的争议调解后,转变工作思路,办案人员加入多人“职工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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