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万安置款咋不给我蓬安两岁娃状告五长辈

2022/6/19 来源:不详

今年3月,一名两岁的孩子把奶奶、爷爷、爸爸等5名亲属告上法庭。

因为什么原因,孩子要状告亲人?

父母离异孩子安置款该谁保管?

年3月,蓬安县居民祝某与邓某登记结婚,同年12月,邓某生下祝青(化名)。年9月,夫妇俩因感情不和,在蓬安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祝青由妈妈邓某抚养,爸爸祝某每月给抚养费元。

就在祝青爸爸妈妈离婚一年以后,年10月,祝某家的房屋被拆迁,祝青的奶奶王某作为户主,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全家包括祝青在内的6口人被纳入拆迁安置对象。一家6人领到各项安置补偿费用共计.84元,这笔安置款于年2月4日打进了王某的银行账户。

领取这笔款项后,王某没有把属于孙子祝青的元交给他的法定代理人,即祝青妈妈邓某。

邓某遂找到王某交涉。

王某拒绝了。因为王某等亲属认为一个两岁的娃娃,不能保管、使用这么一大笔钱,同时又不放心将这笔安置款交给祝青妈妈邓某监管,决定将其单独存进银行,与邓某共同监管。

妈妈管理但不得随意支配

双方难以达成一致,作为祝青法定代理人的邓某,便以儿子祝青的名义,将他的奶奶、爷爷、爸爸、曾祖母,以及刚满10岁的叔父等5位亲属起诉至蓬安县人民法院。

诉讼期间,邓某为防王某转移银行存款,又以儿子祝青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冻结了王某的银行存款20万元。

本属于祝青的这笔安置款,到底该不该交给他的妈妈邓某监管呢?

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祝某家与相关部门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以看出,祝青属于被安置人口,应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为元。祝青对他取得的元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祝青是未成年人,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均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管理、保护的监护权。又因祝青跟随母亲生活,因此邓某管理祝青的安置款更为妥当,但特别提请邓某必须注意这笔款是儿子祝青个人所有,作为监护人必须依法合理管理,不得随意支配。

同时,因属于祝青的这笔安置款由他的奶奶王某实际占有,其余4名亲属不承担支付责任。

为此,日前,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向祝青返还安置款元,在祝青18岁前,安置款由他的监护人邓某管理。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原告虽然只有两岁,但作为所有权人,他依法享有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还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因此法院判决由邓某管理祝青的安置款。

来源:南充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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