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关于

2023/2/2 来源:不详

                            

罪犯白雪莹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年1月28日作出()桂刑初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白雪莹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同案犯提出上诉,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年4月18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判决生效后,白雪莹于年4月18日以其系怀孕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收到申请后,将有关材料上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科,委托对罪犯白雪莹进行司法鉴定其是否属于怀孕的妇女,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5月5日作出()桂03技审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审查意见:认定罪犯白雪莹至年4月26日止处于怀孕期,属于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罪犯白雪莹属于“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决定对罪犯白雪莹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上述拟决定对罪犯白雪莹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年5月18日至年5月22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原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关于拟决定对罪犯白雪莹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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