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如实告知民政局妻子病情,遭岳父母

2023/12/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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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之后,多数都会选择“老死不相往来”。而离婚登记手续,就是二人关系的一道分水岭,因此一定要严肃对待。如果离婚时对民政局有所隐瞒,有可能导致颁发的离婚证被撤回。下面,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将结合案例,为大家介绍相关的法律问题。

案例:

年,河南的王凯和李燕经人介绍在老家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结婚时,二人共同出资,在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和一辆小轿车。年12月,李燕因为精神异常,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李燕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院方随即为李燕安排了住院治疗。

两个月后,在李燕治疗未结束时,王凯就为她办理了出院手续。又过了半个月左右,王凯和李燕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期间,王凯并未将李燕患病的情况告知民政局。民政局经过审查,为二人颁发了离婚证。在离婚律师提供的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房、车、子女抚养权均归王凯所有,李燕相当于“净身出户”。

年9月份,李燕的父母知道此事后,连忙带着小燕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李燕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在咨询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后,李燕作为原告,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将民政局告至法院,请求撤销王凯与李燕的离婚证,张凯则作为该案第三人参与诉讼。

律师观点:

协议离婚,是离婚夫妻可以选择的一种离婚方式。离婚律师提醒大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李燕的病历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可以证实其在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状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政局为二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虽然依照程序审查了相关材料,尽到了法定的审慎注意义务。但是,由于张凯在离婚时,并未如实告知李燕患病的事实,致使民政局作出了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的行政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颁发给王凯与李燕的离婚证。如果还有什么疑惑,请及时咨询冠领律师事务离婚律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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