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国资委等5单位不依法履责江西公布公

2022/8/26 来源:不详

中国江西网讯刘荣松、胡文星、记者周再奔报道:11月12日,“深化公益诉讼工作彰显江西检察担当”新闻发布会在省检察院举行,会上公布了江西检察公益诉讼7起典型案例,其中,萍乡市国资委、金溪县国土局、万安县农业局和南昌县环保局、安远县环保局这5家单位不依法履责案跻身其中。

据了解,这7起典型案例,诉前程序典型案例有5起,分别是安远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责案、万安县农业局不依法履责案、南昌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责案、萍乡市国资委不依法履责案和金溪县国土局不依法履责案;诉讼程序典型案件有2起,分别是赣州市检察院诉郭某某民事公益诉讼案、九江市检察院诉殷某某、殷某、胡某某等人民事公益诉讼案。

诉前程序典型案例之一:安远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安远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公司为安远县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在安远县镇岗乡高峰村高山谷地水源地养殖生猪。该公司生猪存栏余头,自年来改变原先的生物酵床养猪技术,而采用传统的水泡粪养猪方法进行养殖,所产生的污粪水经过简单沉淀后直接排放,随雨水沿山涧溪流流入东江源头。

该公司排放的污水中,氨氮、总磷、COD(化学需氧量)均超过猪场排放标准。安远县环保局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了罚款、限制生产等行政处罚整改措施。但截止今年4月,该公司并未按要求整改,排放污水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依然持续,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

诉前程序:安远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安远县环保局虽然对该公司提出了行政处罚整改措施,但该公司并未按要求整改,排放污水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依然持续,安远县环保局未进一步积极履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存在怠于履职行为。

今年4月20日,安远县检察院向安远县环保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职,责令该公司限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并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征收排污费;责令该公司限期疏浚溪流河道淤积的排污沉淀物,避免冲入下游镇岗河,确保东江源水质质量。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安远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会同安远县生态执法局、农粮局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处以罚款20万元,对该公司负责人肖某某行政拘留五日,责令该公司尽快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该公司对污染的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并继续履行限产决定,最大程度减少污染。

之后,行政处罚均已执行到位。该公司已投资余万元,清疏了污染河道,建设了全密封排污管道,实行雨污分离、固液分离,重新铺设沼气囊防渗膜,新建了三级氧化塘,购置了一体化处理设备,并已全部投入使用,排放符合环保标准。该案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取得了实质效果。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科技智慧,形成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互联互动,切实维护公益,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本案中,该公司是安远县重点招商企业,对于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消极配合,给基层执法带来障碍。安远县检察院敏锐发现线索后,利用无人机及高清摄影摄像新科技设备,全方位调查取证。该院检察长带头指导办案,亲自出面沟通协调、排除阻力,得到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先后4次约谈该公司负责人,以案释法。

通过检察院主动与县环保局等部门分析利弊,帮助消除顾虑,形成维护公益共识。在检察监督下,安远县环保局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推动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感,该公司还邀请了北京大学和江西农业大学的专家、教授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和工艺方面的指导,并迅速落实整改到位,排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之二:万安县农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万安县检察院在开展“保护饮用水水源”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肖某元、肖某忠和刘某某在未经农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养殖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万安湖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内设置网箱进行养鱼,网箱养殖总面积为.03平方米,养殖过程中大量投放含有氮、磷等有机物的人工饵料,使保护区水体富营养化,水质受到污染,造成万安县城区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隐患。

诉前程序:万安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认为,万安县农业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肖某元等人在水源保护区水域内违法养殖,造成饮用水源被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今年6月1日,万安民检察院向该县农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县农业局依法履行水域养殖生产的监管职责,责令肖某元、肖某忠、刘某某限期搬迁或拆除养殖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万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内新增网箱养鱼设施。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万安县农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采取措施,目前,肖某忠、刘某某已全部拆除网箱设施退养上岸,肖某元已将剩余网箱搬离保护区水域。网箱清理后,县农业局将万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列入水产禁止养殖区进行“三区”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水域从事网箱养殖。

典型意义:万安湖是万安人民的母亲河,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号称千里赣江风光最美的一段,但是,近年来的经济发展也带来了不少生态问题。

万安县检察院以解决环境突出问题为最终工作目标,发出检察建议后,积极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协作,将监督工作深化提升,针对万安湖上游十公里范围内24户违法网箱养鱼养殖户,多次与该县农业局、县海事局、县水上派出所等行政执法部门到大坝上游开展联合整治,现万安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域内的网箱已全部拆除或搬迁,拆除搬迁面积1.6万多平方米,彰显了司法担当,为保护万安湖“一泓清水”贡献了检察力量。

之三:南昌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南昌县检察院在履责中发现,南昌县某建材公司自年以来,一直未按要求安装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审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浓烟、灰尘,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经监测,该公司锅炉烟气林格曼黑度为2级,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林格曼黑度1级标准一倍,存在未经环保审批擅自进行生产、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年,南昌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但该公司并未履行行政处罚,依然违法擅自生产。

诉前程序:南昌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认为,虽然南昌县环保局曾经对该公司作出过责令停产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公司并未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依然擅自从事生产活动,周围的村民对此反映强烈,其污染环境的行为依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状况依然在持续,南昌县环保局亦未进一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去年10月26日,南昌县检察院向该县环保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县环保局:1.加强对该建材公司的跟踪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2.增强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全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整改,加强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力度。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该建材公司因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在检察机关办案期间,主动缴纳欠缴的罚款10万元整。南昌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刻前往现场检查,要求该建材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停业整改,并多次突击抽查,紧密跟进整改进程。

在南昌县环保局的积极监管下,该建材公司一是对锅炉水膜除尘设施进行了改造,增加了水喷淋头,更换了内部水管;二是停止使用谷壳作为燃料,改用生物质颗粒环保燃料;三是与江西某环保服务公司签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协议书,按照要求积极整改,补办验收手续,最终成功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估审批。经该县环境监测站再次对其锅炉烟气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格曼黑度为一级,属于达标排放。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打破“就案办案”的机械思维,坚持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在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维护公益的同时,又有效促进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通过办案引导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之四:萍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萍乡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接到群众举报称,原某国有企业所属的“城西老站”土地、房屋等资产被某民营企业无偿占有、使用达13年之久。萍乡市检察院依照案件管辖规定,将该线索移交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依法调查处理。

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年9月,萍乡市政府对原市属某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并将改制后未转让的“城西老站”(登记记载: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改制时评估总地价为.08万元)等国有资产移交给萍乡市国资委管理经营。

在国有资产移交的过程中,因萍乡市国资委未对交接资料进行严格清查,致使夹杂在其他资料中“城西老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被发现,萍乡市国资委在此后长达13年的时间里,亦未对该国有资产进行实质性经营管理,并被某民营企业无偿用于企业经营。

诉前程序: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认为,萍乡市国资委对“城西老站”这一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职责,萍乡市国资委长期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该国有资产处于脱管状态,被某民营企业无偿用于经营,导致国家利益受损。

该院于去年11月23日向萍乡市国资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市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确定该土地使用权属,依法将其纳入国有资产范围进行监管,并依法追索仍处于流失状态的国有资产经营性收益。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萍乡市国资委收到检察建议后,多次与占用经营该国有资产的民营企业就该国有资产监管及租金追回问题进行协商,并主动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到目前为止,萍乡市国资委已将该块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交给其下属全资子公司进行监管,使长期处于脱管状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实现了有效监管。

同时,该子公司与该民营企业就追回使用租金问题进行了积极协商,并明确以民营企业为改制前原市属某国有企业改制垫付资金作为支付租赁费,彻底追回了国有资产的经营性收益,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今年9月,该国有土地已被纳入“飞行山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该子公司代表国家办理该土地的征收事宜并接收管理补偿款。

典型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灵活性和实效性的特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主动保护公益,积极行使检察监督权,通过督促萍乡市国资委依法履职,成功将该块面积平方米、处于黄金地段的经营性土地厘清国有权属,恢复国家监管,并追回了多年流失的国有资产收益,切实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之五:金溪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金溪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公司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的行为。金溪县检察院遂依法进行了调查,查明:金溪县宗地编号为DFJ011、面积为.7平方米(约95.24亩)的地块,经网上有底价拍卖出让,最终由某公司在缴纳了1亿元作为定金后,以2.亿元的价格竞得。

去年11月22日,该公司与金溪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其后,该公司以宗地开发项目在安置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村民的店面问题上存在争议及地面拆迁未达要求为由,再未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拒绝支付剩余的土地出让金1.亿元。

金溪县国土局亦未积极有效履行职责,收缴该宗地块土地出让金,致使国家利益持续遭受损害。同时,该宗地块棚户区改造涉改村民的利益也未得到落实。

诉前程序:金溪县检察院认为金溪县国土局作为收缴国有土地出让金义务机关,存在怠于履职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到损失。该院于今年6月1日向金溪县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切实履行国有土地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该公司欠缴的1.亿元土地出让金依法予以追缴。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金溪县国土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向金溪县政府请示、汇报该案情况,并与该公司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有效协商。

经金溪县政府研究批复同意,双方于6月7日达成三点意见:1、根据专家意见,该项目优先安置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村民的店面,具体由该县秀谷镇负责安排;2、该公司必须在10日内与金溪县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土地出让金1.亿元;3、鉴于双方之前就该宗地规划及安置存在争议,且存在拆迁未到位造成未及时交付土地的情况,致使双方违约,现双方同意在交付净地和一次性付清剩余土地出让金的期限顺延后,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今年6月12日,金溪县国土局与该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受让人在6月1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土地出让金1.亿元。经该县国土局积极履职,剩余的土地出让金已全部收缴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金溪县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既与该县国土局沟通,督促县国土局及时采取措施,加强与宗地受让人的协商、提出解决土地出让中相关问题的方案对策,又在检察建议发出后,积极跟进监督,促使县国土局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汇报,促进争议问题最终解决,防止国有土地资源收益长期不能落地,在解决土地出让争议问题的过程中发挥了“临门一脚”的作用,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

诉讼程序典型案例之一:.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郭某某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信丰县检察在履责过程中发现,郭某某违法使用硫磺熏制辣椒,致使其销售的辣椒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损害消费者权益,遂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赣州市检察院。

经赣州市检察院调查核实:郭某某从事辣椒生意期间,采用添加剂硫磺熏制辣椒以达到防霉和耐存储的目的。去年8月18日,信丰县公安局和工商部门联合办案,在郭某某家中查获.8斤辣椒。办案人员当场提取半干辣椒和湿辣椒样品送检,并现场扣押辣椒斤,现场查封剩余辣椒.8斤。

经抽样检验,案涉半干辣椒和湿辣椒中二氧化硫含量分别达到4.40g/kg、4.65g/kg,均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0.2g/kg的上限20多倍。随后,郭某某私自撕去封条,将现场查封在其仓库的.8斤辣椒销售流入市场。信丰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郭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诉前程序:赣州市检察院收到信丰县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对郭某某生产销售硫磺熏制食用辣椒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一案立案调查,在《新法制报》刊登公告,依法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无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今年6月15日,赣州市检察院向赣州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要求被告郭某某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硫磺熏制食用辣椒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承担现场扣押硫磺熏制辣椒销毁费用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等三项诉讼请求。

赣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赣州市检察院请求得当有据,合法诉求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郭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8元;二、被告郭某某承担现场扣押斤硫磺熏制辣椒的销毁费用;三、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赣南日报》或赣州广播电视台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是江西省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是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办案的优秀范例。

首先是大胆提出惩罚性赔偿并获得法院的支持,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在省检察院指导下,赣州市检察院探索性地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诉讼等请求,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表明监督的初衷和态度,赢得了法院的支持。

其次是引导侦查,准确把握取证方向,积极排除阻力。在充分运用刑事案件认定证据的基础上及时补强相应证据,结合食品药品领域案件的特点,通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价格认定中心等权威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方式,有效地解决了损害后果认定难的问题。

再次是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切实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开展了庭审观摩活动,省、市人大代表,全省三级检察人员、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等参加旁听,庭审全程网络直播。中国长安网、江西卫视等中央、省、市主流媒体进行了广泛报道。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加强对食药监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和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追究,强化了打击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整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对生产者、经营者形成有效的警示和震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积极服务和保障全省、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大局,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之二: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诉殷某某、殷某、胡某某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武宁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刑事案件中发现,去年3月,该县郊区建立了一家铅蓄电池冶炼厂。殷某某、殷某、胡某某负责冶炼厂日常经营管理。该厂无厂名,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亦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该厂先后雇请多名工人拆解废弃铅蓄电池,用拆解的铅蓄电池焚烧提炼铅锭并予以出售,从中非法获取利润。该厂未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冶炼废渣不经处理露天堆放,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去年7月,该冶炼厂共拆解处置废弃铅蓄电池.69吨。

去年7月21日,武宁县环保局对冶炼厂进行查处,扣押了现场未处置的废弃铅蓄电池91.86吨,现场露天堆放的冶炼废渣(含底层土壤)8.77吨。经当地环保部门认定,从冶炼厂查获的废弃铅蓄电池和冶炼废渣均属于危险废物。为避免二次污染,环保部门对现场未处置的废弃铅蓄电池及冶炼废渣进行了清理、包装,并运输至相关仓库妥善保管。在清理、处置上述危险废物过程中,发生相应费用元。

为查明冶炼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九江市检察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损害数额进行评估。经评估,该冶炼厂冶炼过程中向大气排放铅尘、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损害数额为68.30万元。冶炼废渣及剩余废弃铅蓄电池均属于危险废物,后续合法处置参考单价为元/吨,委托鉴定评估费用为3万元。

诉前程序:今年4月25日,九江市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公告,告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今年8月1日,九江市检察院向九江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费用68.30万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涉案的全部危险废物及其残渣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未处置则共同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处置费用,共同承担为处置危险废物已经发生的费用元,在江西省省级媒体上就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行赔礼道歉,共同承担本案的鉴定评估费用。

8月30日,九江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涉案全部危废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未处置则按元/吨缴纳处置费用;在江西省省级媒体上就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行赔礼道歉;承担本案受理费及鉴定费合计元。被告当庭表示服判并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将按照判决内容积极承担环境损害修复义务。

目前,三被告已按判决内容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元缴纳至九江市中院帐户,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全部涉案危废进行了无害化处置,并在《新法制报》上刊登了《公开道歉信》。下一步,判决书确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将通过法院、检察院、环保、林业等部门的共同努力,用于武宁县当地的生态修复。

典型意义:首先是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的办案理念。该案系九江检察机关在办理殷某某、殷某、胡某某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中发现,检察机关在依法提起公诉、追究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运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三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庭审后当庭宣判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请,改变了以往对污染环境犯罪“重惩治、轻修复”的状况。九江市检法两院充分利用司法手段,形成司法保护合力,较好地实现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其次是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该案九江市部分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新闻单位记者、市普法领导小组70多个成员单位代表约名普法工作人员参加了庭审旁听和观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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