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律师离婚纠纷一案
2023/12/9 来源:不详原告柏×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蕊芬、李德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诉称:原、被告于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有一子,现已成年。被告婚后经常找茬和原告争吵,无奈之下原告于年3月份离家在外租房居住,至今双方分居已有十年之久,双方无联系。原告分别于年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年北二村房屋被拆迁,被告将所有拆迁款拿走,原告多次催要属于自己的份额,但被告仍不给,现原告身体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靠向他人借钱看病和维持生活,被告根本不管。年11月份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告仍坚持不离,后原告撤诉。双方早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无和好可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要求分得土地确权款和拆迁补偿款共计37万元;3.要求分得50平米一居室一套;4.北二村股份要求单独立户;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辩称:同意离婚。不同意给原告37万元。原告没有土地确权的钱。村里每三年确权一次,第一次原告没赶上,第二次原告赶上了,但因为原告老起诉我离婚,村里就没有给他。从第七年开始,村里就该成股份制了,谁有多少股份都是自己个人的,属于谁的就打到谁的卡上,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原告自己的钱自己都领走了。村里发的其他的钱我也都给原告了,村里给我开了证明。最近村里又发了一次钱,还有元没给原告。我们的儿子已经成年,但没有工作,一直由我养着,这些年村里发的钱都花了。拆迁款不同意给原告,只同意将周转费给原告,已经给了原告元的周转费。不同意给原告一居室的房子,房屋拆迁时原告一直没有回来,没有管过孩子,被拆迁的房屋不是我盖的,只是写的我的名,购买一居室的那40平米是用被拆迁的房屋买的。
经审理查明:
柏×与李×于年10月7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二人婚后在沙河镇居住,并于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年10月1日,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拆迁人,甲方)与李×(被拆迁人,乙方)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对位于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东后街85号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被拆迁人为李×、柏×和柏明三人,拆迁补偿、补助金额共计元,扣除乙方购买回迁安置房需交纳的购房款外的差价款元。年10月1日,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出卖人,甲方)与李×(买受人,乙方)签订《昌平区沙河巩华城及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安置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乙方家庭成员李×、柏×、柏明认购安置房面积平方米,其中面积约50平米的一居室一套、面积约平米的三居室一套,乙方购买安置房需交纳总金额为34元。
另查,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对村民进行了股份分配,柏×在该村有股份.47股,李×在该村有.74股,目前该村已发放了自年至年的股份分红款。经询问村委会,村民所分得的股份专属于个人所有。另,北二村自年起给村民发放各种补贴。经询问,李×称属于柏×的股份钱其已自行领走,其他的补贴亦都给了柏×,仅有元暂未给柏×。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昌平区沙河巩华城及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安置房认购协议书》、北二村村委会出具的发款明细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共同生活中的纠纷,致使夫妻产生矛盾,现原告柏×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李×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柏×要求分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补助款及回迁房,因涉及案外人(柏明)的权益,本案中无法进行分割,双方可另行解决。柏×要求分割的土地确权款等金额,因李×当庭表示除元外,属于柏×的已经支付给柏×,剩余款项已经花费完毕,而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仍有土地确权款尚未分割,故对其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李×之其他答辩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柏×与被告李×离婚;
二、原告柏×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的股份二千八百五十三点四七股归原告柏×所有;
三、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柏×一千元;
四、驳回原告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原告柏×负担九百二十五元(已交纳),被告李×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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